法定代表人张亮,镇长。 第三人王元厂,男,住石寨铺。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原告刘悦民与被告石寨铺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元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赵新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付裕、人民陪审员张悦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9月24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赵新政 审 判 员 付 裕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