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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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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悦民与被告石寨铺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元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被告遂平县石寨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亮,镇长。 第三人王元厂,男,住石寨铺。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原告刘悦民与被告石寨铺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元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最高人

被告遂平县石寨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亮,镇长。

第三人王元厂,男,住石寨铺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原告刘悦民与被告石寨铺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元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赵新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付裕、人民陪审员张悦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9月24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赵新政

审 判 员  付 裕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