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675号 原告张保仓,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肖广志,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仓与被告肖广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仓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仓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保仓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张保仓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晓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