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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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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保仓与被告肖广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675号 原告张保仓,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肖广志,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仓与被告肖广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仓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675号

原告张保仓,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肖广志,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仓与被告肖广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仓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仓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保仓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张保仓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晓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