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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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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超与被告刘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329号 原告刘超,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刘奇,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与被告刘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于2015年10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329号

原告刘超,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刘奇,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被告刘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案中,原告刘超于2015年10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超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