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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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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代位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被告刘某乙,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被告刘某乙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