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339号 原告刘书茵,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车站街张台043号。身份证号码:41282319820518572X。 被告王建中,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82319710715013。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茵与被告王建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茵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书茵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书茵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书茵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