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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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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339号 原告刘书茵,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车站街张台043号。身份证号码:41282319820518572X。 被告王建中,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8231971071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339号

原告刘书茵,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车站街张台043号。身份证号码:41282319820518572X。

被告王建中,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82319710715013。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茵与被告王建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茵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书茵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书茵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书茵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