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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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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208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20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 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