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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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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聂来勤与被告遂平县德富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被告遂平县德富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来勤与被告遂平县德富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来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来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

被告遂平县德富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来勤与被告遂平县德富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来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来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来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聂来勤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