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金初字第22号 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顺秦。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顺秦、周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顺秦、周胜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朱新年 人民陪审员 燕祺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盼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