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顺秦、周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金初字第22号 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顺秦。 被告周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金初字第22号

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顺秦。

被告周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顺秦、周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顺秦、周胜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朱新年

人民陪审员  燕祺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盼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