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072号 被告柳某某,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郭 继 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上官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