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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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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072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柳某某,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072号

原告某某,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某某,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郭 继 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上官丽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