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878号 委托代理人李五妮,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赵文正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文平,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玉山镇康庄村,系原告赵文正之姐。 被告刘二猛,男,住遂平县阳丰镇索店村桐子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正与被告刘二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正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文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文正负担。 审 判 长 晋 海 审 判 员 郭继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泉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