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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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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文正与被告刘二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878号 原告赵文正,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五妮,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赵文正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文平,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878号

原告赵文正,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五妮,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赵文正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文平,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玉山镇康庄村,系原告赵文正之姐。

被告刘二猛,男,住遂平县阳丰镇索店村桐子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正与被告刘二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正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文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文正负担。

审 判 长  晋 海

审 判 员  郭继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泉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