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112号 原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南大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红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李山民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盼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