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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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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安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民金初字第41号 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17603195-1。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安生。 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安生保证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民金初字第41号

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17603195-1。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生

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安生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剑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权利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安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2日,王二伟在原告处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王安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借款到期后,王二伟未还款。2015年3月15日,原告对王二伟及代表人张帅、刘伟提起诉讼。现起诉被告王安生,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安生对王二伟的15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王安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称,原告工作人员拿着一张纸到我家,说为了给王二伟办贷款需要我签个名,并没有说要我担保。我也不知道那张纸上写的是啥内容。贷款应该由王二伟还。

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原告工作人员将原告制作的《借款人家属承诺书》填写后让被告王安生签名捺押。《借款人家属承诺书》的内容如下:本人与王二伟系父子关系,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本人完全知晓并同意王二伟向贵社申请农户贷款壹拾伍万元,期限12个月,用于购房。同意其与贵社签署的合同或文件全部条款并且承诺受条款的约束。同时,本人承诺将与其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义务。2014年1月12日,王二伟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时,原告与张帅、刘伟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该笔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王二伟未偿还借款。2015年3月23日,原告将借款人王二伟、担保人张帅、刘伟起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遂民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二伟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张帅、刘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人家属承诺书》系原告单方制作的格式文书,其内容是单方为借款人家属设定义务的条款,空白处的内容均系原告填写。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被告明确说明或明确提示条款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借款人家属承诺书》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