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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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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新才诉被告彭士锋、贾新建、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237号 原告高新才。 被告彭士锋。 被告贾新建。 被告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会吾,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7468235-5。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才诉被告彭士锋、贾新建、河南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237号

原告高新才。

被告彭士锋。

被告新建

被告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会吾,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7468235-5。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才诉被告彭士锋、贾新建、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才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新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高新才负担。

审判长  赵学广

审判员  李山民

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