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237号 被告彭士锋。 法定代表人赵会吾,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7468235-5。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才诉被告彭士锋、贾新建、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才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新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高新才负担。 审判长 赵学广 审判员 李山民 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