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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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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5)息民初字第1528号 原告文某某,女。 被告丁某某,男。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

(2015)息初字第1528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原告文某某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3年6月18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84年6月生育长子丁某甲,1987年7月6日生育次子丁某乙,1989年12月2日生育长女丁某丙。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2011年4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原告与其联系时,被告总是置之不理,甚至在女儿出嫁时,被告不回家与原告共同照应。现在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丁某某辩称:丁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一般。1984年6月生育长子丁某甲,1987年7月6日生育次子丁某乙,1989年12月2日生育长女丁某丙。被告丁某某外出务工近四年之久,无固定住所及联系方式,原被告之间联系甚少,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未尽到丈夫及父亲的义务;家庭琐事、子女抚养均是由原告文某某打理。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原告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因被告外出务工近四年之久对家庭不管不问双方产生隔阂,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文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徐 斌

审 判 员  黎 豫

人民陪审员  夏堂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