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1607号 原告熊梅霞,女。 委托代理人陆先建。 被告周晓磊,男。 被告陈保州,男。 原告熊梅霞诉被告周晓磊、陈保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梅霞的委托代理人陆先建、被告周晓磊、陈保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3日,被告因家庭所需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被告周晓磊辩称:借款属实,利息已经结算至2015年6月23日,现尚无能力还款。 被告陈保州辩称:同于被告周晓磊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被告周晓磊因家庭所需向原告熊梅霞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主要内容为:今因家用急需资金周转,特向熊梅霞借到现金人民币5万元,月息2分。该借款由被告陈保州以担保人身份进行担保。款借后,二被告偿还利息至2015年6月23日,后未再还款付息。原告熊梅霞多次向被告周晓磊、陈保州追要该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上述事实有借条、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借条是认定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及欠款数额、时间等相关信息的重要凭证。本案中,原告熊梅霞提供的由被告周晓磊出具的借条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故对于原告熊梅霞要求支付月息2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涉案借条中未明确保证人陈保州的保证方式,故被告陈保州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保州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周晓磊进行追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晓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熊梅霞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6月24日始至还清时止); 二、被告陈保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晓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