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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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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云与被告王凤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639号 原告白云,女,194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凤娟,又名王妮,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白云与被告王凤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639号

原告白云,女,194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凤娟,又名王妮,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白云被告王凤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白云诉称,被告王妮自幼被我收养,我含辛茹苦将其养大,后王妮嫁给沈寨街的范海全为妻。现我年事已高,孤身一人,身体多病,生活困难,需要人赡养。被告非但不对我尽赡养义务,还经常侮辱、辱骂、殴打我。为达到霸占我的承包地的目的,被告假意答应赡养我,骗我将7亩土地交给她耕种。尽管这样,被告仍然不对我尽赡养义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耕种我的土地7亩;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查,被告王妮系原告白云与案外人王会产的养女,王会产于2012年6月3日(农历)因病去世。王会产去世后,因王会产遗留的房屋、树木等遗产,原被告产生纠纷。2012年9月份,王妮作为原告向遂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白云,王妮在诉状中称“我父亲王会产于1980年左右与被告白云同居,同居期间,被告白云经常找茬同我父亲生气,还经常无缘无故殴打我,后还将我父亲70000多元存折转移。2012年5月初,我父亲受伤,在我父亲住院期间,被告白云分文没出,更不到医院看望我父亲,我父亲住院花费和护理均由我一人承担。2012年6月3日(农历),我父亲去世。我父亲去世后被告白云不让我父亲尸体进家,后来我强行把我父亲尸体放在家里。我父亲去世后,被告白云一眼也未探望,我父亲丧事全由我一人承担。2011年8月21日,我父亲当着王会海、安景宇的面,定下遗嘱,将家中所有财产全部遗留给我。我父亲遗留的房屋三间,配房一间,树木60棵,我要求判归我所有。我父亲的责任田也归我所有。为此,依据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准我的诉讼请求。”2012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三间,西边一间归王妮所有,东边一间归白云所有,中间一间共同所有,王妮同意白云长期使用。二、责任田6.4亩由王妮耕种,其中3.2亩归白云所有,王妮每年按承包地的价款支付费用,承包地的费用标准依沈寨乡薛庄村委出具的数额为准。三、白云宅基地的树木归王妮所有,王妮给白云树款1250元,当庭付清。四、王妮每年支付给白云赡养费2400元,从2012年11月起执行,每年的11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赡养费。五、若发生征地补偿情况,原被告平均分配补偿费。六、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妮自愿负担”。该协议达成后,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依法作出(2012)遂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送达双方当事人。现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进入执行程序。2015年5月15日,白云又以原告身份起诉王妮,请求依法判令王妮返还其土地。

本院认为,原告白云起诉被告王妮返还其土地的诉讼请求,因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已对此作出处理,对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白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郭继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涵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