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966号 被告管军彦,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与被告管军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熊晓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