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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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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某诉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被告唐某,女,1961年出生,住潢川县城关。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被告唐某,女,1961年出生,住潢川县城关。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山

审 判 员  李世林

人民陪审员  罗文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 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