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1237号 原告殷洪山,男,出生于1968年,汉族,住潢川县上油岗乡。 被告宋士红,男,出生于1957年,汉族,住潢川县上油岗乡东风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洪山诉被告宋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洪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殷洪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洪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洪山负担。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