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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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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缘食品(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继联华国际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变更审理程序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4)潢民初字第01474号 原告康缘食品(河南)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潢川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屈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永燕,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雷金柱,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继联华国际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2014)潢民初字第01474号

原告康缘食品河南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潢川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屈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永燕,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雷金柱,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继联华国际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5号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马雄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德京,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颖,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康缘食品(河南)有限公司被告许继联华国际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涂成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涂 成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