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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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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泽琼诉被告潢川县水利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被告潢川县水利局,住所地:潢川县跃进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李铮,男,系潢川县水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强,男,系潢川县水利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琼诉被告潢川县水利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潢川县水

被告潢川县水利局,住所地:潢川县跃进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李铮,男,系潢川县水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强,男,系潢川县水利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琼诉被告潢川县水利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潢川县水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泽琼撤回对被告潢川县水利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泽琼负担。

审 判 长  刘鸿钧

人民陪审员  蔡 钰

人民陪审员  严守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