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铮,男,系潢川县水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强,男,系潢川县水利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琼诉被告潢川县水利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潢川县水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泽琼撤回对被告潢川县水利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泽琼负担。 审 判 长 刘鸿钧 人民陪审员 蔡 钰 人民陪审员 严守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