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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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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0851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1年生,住河南省潢川县春申办事处。 被告郜某某,女,1973年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定城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

(2015)潢民初字第0085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1年生,住河南省潢川县春申办事处。

被告某某,女,1973年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定城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山

人民陪审员  严守芳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