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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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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斯志国与被告祝忠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0331号 原告斯志国,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被告祝忠涛,男,1982年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志国与被告祝忠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2015)潢民初字第00331号

原告斯志国,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被告祝忠涛,男,1982年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志国与被告祝忠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志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斯志国负担。

审 判 长  涂成林

人民陪审员  陈 劼

人民陪审员  彭复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生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