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331号 原告斯志国,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被告祝忠涛,男,1982年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志国与被告祝忠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志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斯志国负担。 审 判 长 涂成林 人民陪审员 陈 劼 人民陪审员 彭复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生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