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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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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0932号 原告余某某男,汉族,1962年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定城办事处。 被告时某某女,汉族,1966年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定城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白德根,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2015)潢民初字第00932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62年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定城办事处。

被告某某女,汉族,1966年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定城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白德根,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某某被告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余某某被告时某某及其代理人白德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3月8日双方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四套,除了原、被告现居住的大马园和某公司的两套外,还有两套位于潢川黄国商贸城*号和**号商铺长期由被告出租受益。2014年原告服刑期满回家后,无收入,生活困难,要求收黄国商贸城29号商铺租金供自己生活用,被房客陈某某拒绝,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陈某某腾房,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潢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腾房的请求,应在原告与时某某厘清权属后,再行主张权利”。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大马园某房屋,潢川县黄国商贸城*号商品房归原告所有,潢川某公司家属楼1单元4楼房屋、潢川黄国商贸城第**商品房归被告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财产分割早已在2004年签订离婚协议时就已完成,双方2014年3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早已生效,潢川黄国商贸城第*号、第**号商品房现在归两个儿子出租使用与被告没有关系,另外原告起诉归其所有的房屋现在被抵押在银行产权不明,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理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3月8日双方在潢川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房屋四套:即位于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大马园某住房一套,位于潢川县定城办事处航空南路县某公司家属楼1单元4楼住房一套,位于潢川县春申办事处黄国商贸城第*号、第**号商铺(上下各两层)两套。2004年3月6日原、被告签定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婚生女余某乙按照双方意思执笔书写,原、被告签名并按手印。该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两人共有两套房子,由余某甲和余某丙每人一套”。庭审中余某乙出庭作证,证明离婚协议书中所指的两套房子就是位于潢川县春申办事处黄国商贸城第*号、第**号商品房。但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位于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大马园某住房一套和位于潢川县定城办事处航空南道某公司家属楼1单元4楼住房一套没有约定。现在上述四套房子的使用情况是:位于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大马园某房屋原告现在居住,位于潢川县定城办事处航空南路县某公司家属楼1单元4楼房屋被告现在居住,位于潢川县春申办事处黄国商贸城第*号、第**商品房分别由双方婚生子余某甲、余某丙出租使用。

另查,原、被告双方争议房屋即潢川县春申办事处黄国商贸城第*号、第**号商品房因原告余某某于1997年前后在潢川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现仍抵押在该社(现有逾期贷款本息约一百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潢川县婚姻登记处证明、潢川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证明、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4年3月6日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离婚协议书中所指的两套房子就是潢川县春申办事处黄国商贸城第*号、第**号商品房,房屋归属明确,所以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要求判令“潢川县黄国商贸城第*号商品房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大马园某住房一套和潢川县定城办事处航空南路县某公司家属楼1单元4楼住房一套,虽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归属,但在离婚时双方已各居一套并延续至今,可视为双方对该房屋事实上的处分,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顺国

人民陪审员  蔡苗苗

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