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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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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国顺与被告凡新强、凡新林、喻松莹、夏平、凡天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0877号 原告余国顺,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黄寺岗镇。 委托代理人唐清友,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威,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新强,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 被告凡新林,男

(2015)潢民初字第00877号

原告余国顺,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黄寺岗镇。

委托代理人唐清友,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威,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新强,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

被告凡新林,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

被告喻松莹,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

被告夏平,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

被告凡天彦,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

以上五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关友,男,64岁,住潢川县黄寺岗镇油坊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顺与被告凡新强、凡新林、喻松莹、夏平、凡天彦健康权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国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余国顺负担。

审 判 长  涂成林

人民陪审员  陈 劼

人民陪审员  彭复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生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