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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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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梁燕与被告黄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0917号 原告余梁燕,女,汉族,生于1991年,住潢川县城关。 被告黄磊磊,男,汉族,生于1989年,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建国村。 原告余梁燕与被告黄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继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5)潢民初字第00917号

原告余梁燕,女,汉族,生于1991年,住潢川县城关。

被告黄磊磊,男,汉族,生于1989年,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建国村。

原告余梁燕与被告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继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梁燕、被告黄磊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多次向其借钱,后于2015年3月15日分别向其出具欠条两张,欠到金额为15万元和2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到期后没有偿还,对15万元借款,被告又承诺于2015年6月5日前偿还,承诺到期后,也没有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

被告辩称,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是真实的,但欠条是余梁燕逼迫打的,钱是其朋友借的,且含有利息,其不欠余梁燕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梁燕与被告黄磊磊原是熟人关系,自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告黄磊磊为他人和自己多次向余梁燕借钱,并于2015年3月15日出具欠条两张,载明,欠款金额分别为15万元和2万元,其中15万元约定2015年3月23日还款,到期后未还,又承诺于2015年6月5日前还清,到期后,亦未予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所欠17万元至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黄磊磊向原告余梁燕出具欠条,欠款金额17万元,余梁燕有权要求黄磊磊偿还欠款17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意见因没有提供有关的证据证明,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黄磊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余梁燕欠款1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700元,由被告黄磊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继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