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80号 原告余西望,男,汉族,1966年生,住潢川县仁和镇。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1976年生,住址同刘某甲。系刘某甲父亲。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女,汉族,1977年生,住址同刘某甲。系刘某甲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西望诉被告刘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西望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西望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对被告刘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西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余西望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