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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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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西望诉被告刘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80号 原告余西望,男,汉族,1966年生,住潢川县仁和镇。 被告刘某甲,男,汉族,2000年生,住潢川县仁和镇。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1976年生,住址同刘某甲。系刘某甲父亲。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女,汉族,1977年生,住址同刘某

(2015)潢民初字第80号

原告余西望,男,汉族,1966年生,住潢川县仁和镇。

被告某甲,男,汉族,2000年生,住潢川县仁和镇。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1976年生,住址同某甲。系刘某甲父亲。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女,汉族,1977年生,住址同刘某甲。系刘某甲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西望诉被告刘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西望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西望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对被告刘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西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余西望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