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货运车辆经营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自愿融资购货车一部,车牌号为豫S-02215,合同期限为2008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0日止;被告每月30日前交管理费用及相关税费;被告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有偿服务,费用自理,风险自担;合同期内,被告连续两个月,既不交纳各种代征税费及服务费,又不申请车辆转户,并仍以原告名义经营,原告有权不予年审、年检、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营运手续,申请有关部门对该车辆报废处理。合同期满后,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续签合同或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