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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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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小珍诉被告鲁荣德、鑫厦建筑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803号 原告李小珍,女,1970年12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乐刚,河南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荣德,男,1974年7月生,汉族。 被告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厦建筑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803号

原告李小珍,女,1970年12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乐刚,河南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荣德,男,1974年7月生,汉族。

被告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厦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明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称“泰康人寿保险”)

诉讼代表人甄洪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小珍诉被告鲁荣德、鑫厦建筑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珍及其委托代理人乐刚、被告鲁荣德、被告鑫厦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韩静秋、被告泰康人寿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程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小珍诉称,2014年7月6日18时左右,我在鑫厦建筑公司承建的信阳市羊山新区银钱二期安置小区工地干杂工时,在从9楼往10楼转运木模板时,因料斗与9楼之间的空隙过大,李小珍从9楼处摔到8楼,造成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腰椎左侧横突多发骨折,住院125天,开支医疗费23307.59元(鲁荣德支付)。2014年11月28日经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我构成9级伤残。事后得知,鑫厦建筑公司系信阳市羊山新区银钱二期安置小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并具备法人资格,被告鲁荣德系个人从该项目部分包了部分建筑工程,不具备建筑资质。鑫厦建筑公司为该工地的每一位员工向泰康人寿保险投保了人寿险。因协商不成,我依法起诉,要求几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188924.19元(含鲁荣德已付的)。

被告鲁荣德辩称,安全上都是公司管,我只是干活的,也是打工的。医药费都是我付的。

被告鑫厦建筑公司辩称,原告受伤,其本人有过错,因为原告是成年人,对当时情况应有注意,但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原告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其中住院天数应为121天,全休天数应为90天,营养费标准应为10元/天,住院伙食应为30元/天,精神抚慰金和交通费过高。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辩称:(一)如果原告是在建筑工地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应当属于工伤,在未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属于程序违法,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理由是,根据原告诉状所述,原告受伤是建筑工程承包人鑫厦建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自己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鲁荣德施工,鲁荣德雇佣原告在建筑工地工作,应为原告与鑫厦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属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告因工受伤,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后,向工伤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如果鑫厦建筑公司没有给原告购买工伤保险,则由鑫厦建筑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费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因此,原告未经工伤认定程序,直接起诉属于程序违法,应驳回其起诉。(二)虽然投保人鑫厦建筑公司在我公司投保“泰康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一份属实,但在原告提起诉讼前,无论是原告,还是投保人鑫厦建筑公司,均没有按照约定向我公司提交申请理赔的材料,才导致其未能取得“泰康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显然引起诉讼的过错在于原告和鑫厦建筑公司,因此本案的诉讼费应当由原告及其雇佣单位鑫厦建筑公司承担。(三)我公司作为保险承保单位,应当只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四)根据保险条款第1、2“保险责任”的约定,如果原告遭受工伤属实,而且存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我公司才应当向其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是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原告所作的致残等级鉴定,不属于我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鉴定,因此原告要求我公司进行赔偿没有依据。综上所述,我公司恳请法院查明案情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鑫厦建筑公司是信阳市羊山新区银钱二期安置小区承建公司,鲁荣德从鑫厦建筑公司项目部承接了C2#楼一部分工程。银钱二期安置小区C2#楼主楼施工中,需要拆掉下一层的木模板然后往上一层转,因杂工人手不够,鲁荣德让手下女工喊来李小珍共同做上述工作。2014年7月6日18时左右,李小珍在从9楼往10楼转运木模板时,因料斗与9楼之间空隙过大,李小珍从空隙间掉到8楼受伤,当场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此事故,李小珍闭合性胸损伤,左侧第11、12肋骨双骨折,左侧胸腔少量积液,腰椎左侧横突多发骨折,住院124天,开支医疗费23307.59元,住院期间有一人护理,出院时,医嘱全休3个月。李小珍出院后,经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鑫厦建筑公司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李小珍外伤致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腰2、3、4左侧横突骨折,伤残等级为九级。李小珍为此开支评残费用1090元。为治疗、李小珍开支有交通费,提交票据1000元。

李小珍系城镇非农业户口。李小珍的母亲葛粉,1944年1月生;葛粉共有5个子女。

另查明,李小珍住院期间医疗费23307.59元是鲁荣德支付的,在私人诊所开支60元是李小珍自付的。李小珍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开支评残费700元,第二次鉴定开支评残费1090元,鑫厦建筑公司已付1000元。

诉讼中,鑫厦建筑公司申请追加泰康人寿保险为共同被告。2014年1月6日,泰康人寿保险与鑫厦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单,保单号码280824058576,承保工程为羊山新区银钱安置工程二期C2楼,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记名,不计人数,保险期间: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2月30日,险种泰康附加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附加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医疗费A(计划)24000(元),意外伤害责任A(计划)100000(元)。

河南省司法厅核准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伤残鉴定依据的标准有二,一是工伤标准,二是交通事故标准。泰康人寿保险制定的《泰康附加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栏并无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鲁荣德没有包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