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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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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少民初字第16号 原告戴某,女,1974年11月出生,汉族。 被告师某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依法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诉讼费,且未办理诉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少民初字第16号

原告戴某,女,1974年11月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依法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诉讼费,且未办理诉讼费缓交或免交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