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311号
委托代理人胡开乔,男,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乐义,男,1992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祥明,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人财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一军,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凯,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军与卢乐义、信阳人财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赵 斌
人民陪审员 黄 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