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亚军与卢乐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5)罗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刘亚军,男,1993年5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开乔,男,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乐义,男,1992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祥明,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

(2015)罗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亚军,男,1993年5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开乔,男,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乐义,男,1992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祥明,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人财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一军,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凯,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军与卢乐义、信阳人财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赵 斌

人民陪审员 黄 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