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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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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蔡某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女,1986年7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某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某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女,1986年7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某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 刚

审 判 员  张 威

代理审判员  彭学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