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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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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生。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传录、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9日,原告

被告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生。

原告某某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传录、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9日,原告经人介绍承包被告在肖店乡张湾村社区建筑工程,该工程预算总额为515440.06元,原告实际借支352000元,并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程后,被告仍下欠159544.06元没能支付给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原告承包的工程没有干完,也没有交工,在验收满意后才能结算,没有结算前我也不欠他钱。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原告马某某经人介绍承包被告陈某某在肖店乡张湾村新型农村社区工程,并签订施工承包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由乙方自带施工设备、机械、包清工,土建部分按实际面积结算,每平米承包价为240元,图纸面积1719平方米。庭审中经法庭主持,双方达成以下三项共同意见。1.关于地面以上工程款支付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中原告借支及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进行清算,双方均致同意被告共下欠原告剩余工程款为51910元(含宋德友10000元+模板租赁费10000元+陈学进5000元)。2.关于地基计价情况,对原告所建的地基工程款数,双方一致同意对该地基深度由审判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实地测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交由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该地基工程进行造价,并以该造价款数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实际测量中,被告派出其项目部工作人员赵祖斌参与,经测量,该地基实际深度为3.12米,赵祖斌现场提出以3.05米计算(图纸设计地基深度为1.6米),并以此造价,原告表示认可。以此深度和施工图纸,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该地基造价总价款为245127.50元。3.关于部分工程需维修情况,对屋面、晾台需重新打一层砂浆,有几户地坪部分开裂需重新修补,双方均同意由被告负责出料,由原告负责维修至合格。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施工承包协议书、现场勘察笔录、建筑工程预算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及庭审查明事实,原告完成被告图纸建筑面积为1719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40元,价款为412560元(含图纸设计地基深度1.6米),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工程款385650元(含宋德友10000元,模板租赁费10000元、陈学进5000元),仍下欠26910元。关于施工图纸所设计1.6米地基以外的1.45米(3.05米-1.6米)原告多施工的地基工程如何计算价款问题,因双方均同意地基以3.05米深度和依据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造价数额计算,该公司造价地基总价款为245127.50元。依此计算多出的1.45米地基价款为116536元。按照材料和人工费用各半计算,原告应得1.45米地基人工费为58268元,被告陈某某共计下欠原告马某某工程款85178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工程款8517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49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2000元,原告马某某承担1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陈让礼

助理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