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刚诉被告张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953号 原告陈刚,男,汉族。 被告张保全,男,汉族。 原告陈刚诉被告张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保全经本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953号

原告陈刚,男,汉族。

被告保全,男,汉族。

原告陈刚诉被告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保全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刚诉称:2011年12月17日,我经殷雨昌介绍找张保全买车。张保全以能分期付款为由,将我购车款6万元拿到后迟迟不给我车,后我找他要购车款,他说过几天给我,事过两年了,我年年要,他年年推,现在电话都不接我的,我只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保全退还我购车款60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张保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7日,原告陈刚向被告张保全购车,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当日,原告付给被告购车款6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上载明“今收到现金陆万元整,张保全”。原告向被告支付此笔款后,被告既没有向原告交付车辆,也没有退款给原告。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收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张保全收取了原告陈刚的购车款,但没有给付原告车辆,现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此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保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刚购车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张保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关可欣

审判员  孔凡伟

审判员  何 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