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彭永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烨,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大明,男。
被告成书东,男,1992年4月出生,。
被告明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大明、成书东、明宏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大明所有的豫SDF357号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大明所有的豫SDF357号轿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鹏
审 判 员 董晓明
代理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辰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