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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告陈怀勇、张开斗、龚朝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4)罗民金初字第2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该行职工。 被告陈怀勇,男,1966年8月出生。 被告张开斗,男,1953年9月出生。 被告龚朝安,男,1955年12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

(2014)罗民金初字第2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该行职工。

被告陈怀勇,男,1966年8月出生。

被告开斗,男,1953年9月出生。

被告龚朝安,男,1955年12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告陈怀勇、开斗、龚朝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提供三被告地址不准确,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韩运生

审判员  连升玉

审判员  马政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