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民初字第688号
原告严文明,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
原告黄玉环,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
被告李中新,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文明、黄玉环与被告李中新、闫德云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两被告外出务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陈 亮
审判员 胡光武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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