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0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伟新,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胡本刚。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天津市国泰宏鑫交通管理设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价值423031.65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扣押,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资金423031.65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祁怀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