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汪小燕,女,1984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涂桑田,男,1974年5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小燕与被告涂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小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汪小燕负担。
审 判 长 祁怀志
审 判 员 董晓明
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