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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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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小燕与被告涂桑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汪小燕,女,1984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涂桑田,男,1974年5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小燕与被告涂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汪小燕,女,1984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涂桑田,男,1974年5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小燕与被告涂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小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汪小燕负担。

审  长  祁怀志

审  员  董晓明

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