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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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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厚明与被告信阳市盛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460号 原告周厚明,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承致,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市盛邦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周厚明与被告信阳市盛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460号

原告周厚明,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承致,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市盛邦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周厚明与被告信阳市盛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厚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