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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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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金基与被告张大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448号 原告李金基,男,汉族,1961年5月7日出生。 被告张大中(曾用名张杰军),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基与被告张大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被告张大中于答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448号

原告金基,男,汉族,1961年5月7日出生。

被告大中(曾用名张杰军),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基被告大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被告张大中于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认为被告张大中实际居住地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北湖管理区周湾村,该院应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被告张大中实际居住地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北湖管理区周湾村,本案争议的保证合同履行地在信阳市平桥区彭湾乡。根据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大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 威

审判员 杨丽华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