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848号 经营人胡继宏。 委托代理人胡晓靖,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易善秋,女,成年。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与被告易善秋、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承担。 审 判 长 彭威 审 判 员 李博 人民陪审员 郭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