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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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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亮珍与被告邱富强、李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446号 原告余亮珍,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邱富强,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李霞,女,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 原告余亮珍与被告邱富强、李霞服务合同纠纷一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446号

原告余亮珍,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邱富强,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李霞,女,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

原告余亮珍与被告邱富强、李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亮珍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亮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亮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亮珍承担。

审判长 彭 威

审判员 杨丽华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