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446号 原告余亮珍,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邱富强,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 原告余亮珍与被告邱富强、李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亮珍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亮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亮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亮珍承担。 审判长 彭 威 审判员 杨丽华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