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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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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与被告杨善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 经营人胡继宏。 委托代理人胡晓靖,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善霞,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西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

经营人胡继宏。

委托代理人胡晓靖,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善霞,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西安,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金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与被告杨善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合美采暖大世界承担。

审判长 彭 威

审判员 杨丽华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