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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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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传新与被告李小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987号 原告陈传新,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妥宏远,男,回族,1943年8月1日出生,特别授权。 被告李小利,男,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 原告陈传新与被告李小利租赁合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987号

原告陈传新,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妥宏远,男,回族,1943年8月1日出生,特别授权。

被告小利,男,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

原告陈传新与被告小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传新及委托代理人妥宏远,被告李小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传新诉称,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2010年6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原告)把自己所有的坐落在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飨堂村八组小区(信阳师院东门附近)两间五层,合计五百平方米,门牌25号,门面一层至四层租给乙方(被告)。租赁期限五年,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房屋年租金贰万陆仟元整。合同第三条第3项规定,租赁期满后,乙方应主动搬出租赁房屋。合同到期后,甲方多次找乙方催要房屋,超初乙方为租金问题扯来扯去,甲方明确表示不再出租,今后自己经营,乙方态度强硬就是不搬出去。甲方为此曾求助于辖区派出所协调解决,但乙方拒绝去派出所,并扬言就是继续租下去,看你能怎么办?双方合同已经到期,甲方自行经营有权收回出租的房屋。乙方逾期不搬离出租房是不合法的。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搬出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全部出租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给原告超期费用每月按6000元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小利辩称,我前期投资装修花了很多钱,我还想再继续经营。最大问题其实就是房租没谈好。我同意按照周边的房屋的租赁价格给原告。周边其他的市场价也不超过四万。但是原告找我要六万。现在原告不让我租了,我装修的、还有转让费投入大,如果原告想自己经营要把我的投资做个价给我,补偿我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2010年6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把自己所有的坐落在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飨堂村八组小区(信阳师院东门附近)两间五层,合计五百平方米,门牌25号,门面一层至四层租给乙方经营管理使用。租赁期限五年,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房屋年租金贰万陆仟元整。合同第三条第3项规定,租赁期满后,乙方应主动搬出租赁房屋,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申请执行,甲方所变损失由乙方赔偿,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规定,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投资,甲方不承担期满后的赔付和作价,乙方有权拆除所有装修,恢复甲方提供房屋原样,否则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等相关内容。合同到期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出租,要求收回房屋今后自己经营,被告想继续经营,双方为房屋租赁一事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故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搬出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全部出租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给原告超期费用每月按6000元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因合同已到期,双方合同已解除,原告预收回房屋自行经营,被告没有及时退还房屋是造成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超期使用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要求每月按6000元计算过高,应酌情调整,对于被告超出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费不应再按照原合同计算租赁费,故本院酌定为年租48000元。被告要求对装修作价给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甲方不承担期满后的赔付和作价,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装修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小利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所租的房屋(位于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飨堂村八组师院东门附近)交付原告陈传新。

二、被告李小利支付原告陈传新房屋租赁逾期后的房屋租赁费(租金标准以4800元/年计算自2015年6月16日至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止,履行期限为交付房屋之日起三日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小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