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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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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淑君与被告信阳市河信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317号 原告叶淑君,女,1974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河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博,总经理。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叶淑君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317号

原告叶淑君,女,1974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河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博,总经理。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

原告叶淑君与被告信阳市河信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淑君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淑君以与被告正在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淑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58元,由原告叶淑君承担。

审 判 长  顾 威

审 判 员  陈亚东

人民陪审员  梅金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