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317号 原告叶淑君,女,1974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胡博,总经理。 原告叶淑君与被告信阳市河信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淑君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淑君以与被告正在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淑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58元,由原告叶淑君承担。 审 判 长 顾 威 审 判 员 陈亚东 人民陪审员 梅金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