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699号
原告裴汝华,女,汉族,1963年5月6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华,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平安,男,汉族,1961年7月7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裴汝华诉伍平安、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汝华与被告伍平安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汝华在诉讼期间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属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裴汝华承担。
审判员 许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