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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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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汝华诉被告伍平安、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699号 原告裴汝华,女,汉族,1963年5月6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华,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平安,男,汉族,1961年7月7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699号

原告裴汝华,女,汉族,1963年5月6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华,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安,男,汉族,1961年7月7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李辉,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裴汝华诉平安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汝华与被告伍平安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汝华在诉讼期间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属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裴汝华承担。

审判员  许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