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余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2709号 原告余某某,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余某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2709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