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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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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诉刘超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2708号 原告刘强,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刘超,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赵旭,女,汉族,1969年11月25日,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2708号

原告刘强,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刘超,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赵旭,女,汉族,1969年11月25日,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刘超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主体不对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强承担。

审判员  常咏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