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2582号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常咏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